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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》、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》和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》,设立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城商银行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。为明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、组织构架、工作方式和委员的权利义务,有效履行各项工作职责,特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委员会接受四川银保监局的指导,在四川省银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川银协”)理事会的领导、川银协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,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。
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为经理事会审定的川银协会员单位 ,每届任期三年。
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城商银行会员单位稳健持续发展,整合成员单位资源,畅通成员单位相互沟通渠道,配合有关部门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,维护城商银行会员单位金融市场秩序,提高服务水平,提升核心竞争力,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。
第二章 职 责
第五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按照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实施细则,督促成员单位合法合规经营,维护行业间合理有序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推动合规文化建设;
(二)针对损害城商银行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,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维权行动;
(三)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、措施;提出有关城商银行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划等方面的建议,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;
(四)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关系,建立健全业务、信息、技术的沟通机制,促进交流与合作,实现资源共享;
(五)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,引导社会舆论,维护城商行金融机构声誉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;
(六)组织开展专题讲座、业务培训、宣讲会、研讨会等,增进会员单位信息共享与交流,提升从业人员素质;
(七)组织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委 员
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行级领导或者部门主管及1名秘书处分管秘书长为委员会委员。
第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;
(三)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第八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定,执行委员会的决议;
(二)积极参与、支持委员会工作,自觉履职尽责;
(三)主动介绍分享本单位相关业务经验;
(四)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全体会议
第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为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委员组成。每个委员享有一个投票权。
第十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制订、修改委员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;
(二)推选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;
(三)审议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;
(四)审议委员会预算、决算;
(五)审议需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。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。遇特殊情况,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,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、重大活动方案及重要工作事项,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。
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。
第五章 主任、副主任
第十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4人。主任、副主任由成员单位自荐或秘书处推荐,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
1名主任、3名副主任由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单位委派行级领导或者部门主管人员担任,1名副主任由川银协秘书处委派分管秘书长担任,主任、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川银协聘任。
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立主任牵头、副主任协助的领导机制,主任、副主任行使以下职责:
(一)组织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,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;
(二)主持召开全体会议、工作例会等委员会相关会议;
(三)组织共性问题、诉求的收集反馈或调查研究;
(四)主持委员会日常管理;
(五)负责审查委员会重要文件;
(六)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
(七)主任评价委员会其他委员;
(八)履行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,依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》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》规定办理。
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委员会2019年4月11日全体会议通过,并经川银协理事会审定后生效。
附件下载: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城商银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.docx